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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敲诈勒索罪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1********,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江西省石城县******号,现住江西省石城县**镇**菜市场**超市**楼2017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3820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2013年9月1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石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再次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吴某乙(已判刑)与张某甲等人先后在石城县城“****”茶馆、****宾馆赌博,其中在**宾馆赌博时,参赌人员有吴某乙及张某甲、温某甲等人,吴某乙输了30000元、“**”输了2000元。2013年3月23日,张某甲打电话给宁化的朋友黄某甲,叫黄某甲准备好作弊工具来石城赌博。3月24日晚,张某甲邀集了吴某乙及黄某甲、张某乙、朱某甲等人在石城****酒店开房赌博。吴某乙输钱后怀疑张某甲等人诈赌,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甲前来帮忙查看。吴某甲来到****酒店**楼**房间,当场查获了作弊工具扑克牌和打火机,但未发现耳麦,吴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张某乙等人交出耳麦并逼问有哪些人参与,黄某甲无奈之下交出了耳麦。吴某乙收回输掉的赌资后,质问黄某甲等人怎么处理,黄某甲等人提出私了,吴某乙便以张某甲等人在**宾馆赌博时也可能诈赌为由,要求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朱某甲赔偿其前不久在**宾馆赌博时输掉的30000元及“**”输掉的2000元,合计32000元。黄某甲、张某乙、朱某甲因未参与与**宾馆赌博未予答应,吴某乙与吴某甲等人将黄某甲带离酒店房间,以要让黄某甲去河里洗澡相威胁,逼迫黄某甲说出了3月24日晚诈赌人员并要求黄某甲写32000元借条,在黄某甲承认与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四人合伙诈赌后并答应写借条后,吴某乙与吴某甲等人将黄某甲带回**房间,由黄某甲出具了32000元的借条,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均在借条上签字,并扣押了张某甲、朱某甲、黄某甲三部轿车作抵押。2013年3月26日,张某甲等人请一绰号“鸡公”的人出面为双方调停后,吴某乙同意张某甲等四人支付15000元,并谈妥要先付10000元,另5000元可以缓后支付。2013年3月26日晚黄某甲等人凑齐10000元准备交给吴某乙,因为此前张某甲说其放在轿车上的一条项链丢失了,吴某乙便提出要求张某甲前来说清楚项链一事再收钱。后因张某甲没有来,吴某乙便未收下这10000元。2013年3月27日,朱某甲前往石城县公安局报案,吴某乙被抓获。2013年8月20日吴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温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与同案犯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以被害人诈赌为由,暴力威胁未参赌人员偿还吴某乙以前赌博所输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玲

2020年5月27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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