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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6********,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份的一天,吴某甲联系熊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熊某某答应后,吴某甲给熊某某微信转钱,熊某某就向一个叫唐某某的男子联系购买冰毒。吴某甲开车来吉首,接到了熊某某,两人一起去唐某某家取得冰毒,然后两人就在吴某甲所开的车内吸食了冰毒;2020年05月份的一天,吴某甲和吴某乙、彭某甲三人在一起,商量搞点冰毒吸食。吴某甲和彭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冰毒,彭某乙答应后,吴某甲租车与吴某乙、彭某甲三人前往永顺,和彭某乙见面后取得冰毒。彭某乙驾车来到永顺城郊没人的地方,吴某甲、吴某乙、彭某甲三人在吴某甲租借的车内吸食冰毒。送彭某乙回家后,吴某甲、吴某乙、彭某甲在回保靖的路上又在车上把剩下的冰毒一起吸食完了;2020年06月份的一天晚上,吴某甲在家中接到杨某某电话,杨某某讲自己喝多酒了,想搞几口醒一下酒,吴某甲就喊杨某某到其家中来,杨某某来到了吴某甲家后,吴某甲带杨某某来到房间里面,在锡箔纸上还剩有一点,就让杨某某一个人在其房间里面吸食冰毒,杨某某吸食完之后离开;2020年06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吴某甲电话联系吴某乙购买500元的冰毒,因其不在保靖县城,吴某甲要求吴某乙把埋冰毒的地方拍照发给自己,然后叫彭某甲按照照片上的位置去取冰毒,彭某甲取得冰毒后就开车来到吴某甲家中,俩人在吴某甲家中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彭某甲、熊某某、彭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运佩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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