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5********,苗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黎平县**镇**村村民吴某某将自己位于**镇**村“岑胖”坡部分杉树出售给被告人吴某甲抵账,同年5月期间,吴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和民工一起将“岑胖”坡的林木进行采伐,所采伐的林木均已出售。经黎平县林业工程师鉴定:吴某甲采伐杉活立木蓄积为70.00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吴某丙、吴某某等证人证言;3、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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