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蔡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望都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望都县东旭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为蔡某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11月30日该合作社的业务及资金转让给吴某乙(已判刑),继续经营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吴某甲按照吴某乙(已判刑)的安排来到合作社,与苏某某(已判刑)共同负责合作社的管理,同时负责资金管理和流转,直至2015年2月案发。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望都东旭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吸收社员1648人,吸收存款46592372元,返还资金316361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犯吴某乙、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青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以高息揽储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红卫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