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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5月,被告人吴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吴某乙种植于恩平市**镇**村委会**村一带山地的桉树。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擅自雇请工人砍伐上述桉树出售。经鉴定现场被砍伐地总面积为21.4亩,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82.9922立方米,总材积为58.6756立方米。其中,被砍伐商品林地面积为16.9亩,蓄积为65.6857立方米,材积为46.4399立方米;被砍伐非林地面积为4.5亩,蓄积为17.3065立方米,材积为12.2357立方米。20191111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辩解;3、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鸿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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