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分场**作业区**队,现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经人介绍购买了树主胡某某种植于琼中县**镇**村委会**村村头坡的一片橡胶树。2018年3月下旬某天,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该片橡胶树砍伐并出售。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为2.4亩,全为II级规划保护林地(公益林),森林类别为防护林,被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80株,无幼树,总蓄积量为27.0626立方米,出材量为16.2376立方米。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伐后的树桩(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琼中县林业局复函、琼中县森林公安局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赖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筱帆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7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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