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农历10月至2012年农历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组吴某乙山林中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196株,计立木蓄积54.5489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说明、地径检尺码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等8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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