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7********,侗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1日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多次与金某某(已判)等人结伙无证滥伐林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金某某、吴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向杨某甲购买位于洪州镇小寨村“独岩”坡的林木一片,于同年4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洪州镇小寨村“独岩”坡其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活立木蓄积为41.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8.9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7080元。

2.2017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金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向张某乙购买其位于洪州镇小寨村“大胜全”坡的林木一片,同年7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洪州镇小寨村“大胜全”坡将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活立木蓄积为41.7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9.0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7124元。

3.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金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向高某某购买其位于洪州镇下温村“倒挂金钩”坡(“广银冲”坡)的林木一片,同年7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洪州镇下温村“倒挂金钩”坡将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活立木蓄积23.5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6.52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2235元。

4.2018年10月初,高某某将其位于洪州镇下温村“大坡”一片林木出售给廖某某,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金某某向廖某某转手购买该片林木,购买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洪州镇下温村“大坡”将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活立木蓄积45.7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2.00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9450元。

5.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姚某甲(另案处理)、金某某共同出资向杨某乙购买其位于“核桃岭”坡的林木一片,同年5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洪州镇包寨村“核桃岭”坡将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经黎平县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活立木蓄积30.806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21.5643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4039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甲共实施滥伐林木五次,合计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83.146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28.0443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9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姚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对森林的管理制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

                                               检察官助理   娟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