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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滥伐林木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种植香榧,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他人在嵊州市竹溪乡舜源村上周“张龙培”责任山上砍伐松树、阔叶树等林木,合计蓄积36.26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林权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吴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邢鑫帅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嵊州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375853****;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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