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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滥用职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杭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大队民警,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单元**室,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一期**幢**单元**室。201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利用担任杭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大队民警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非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系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仍超越职权使用本人或同事的警用数字身份证书登录浙江省公安信息查询系统,共15次为已被本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起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吴某乙、王某某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及被查询人共计13人,被查询信息包括人口信息、旅馆住宿、关系人、联系方式、机动车状况、服刑情况等。其中,被查询人中的章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黄某某等人系以吴某乙为首要分子、王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害人。被告人吴某甲超越职权查询并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人吴某甲还超越职权利用浙江省公安信息查询系统为他人查询李某某、郑某乙、陈某某、蔡某某、余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投案,后被移送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职证明、干部履历表、《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使用五项严管规定》、《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浙江省公安信息系统升级日志安全平台升级数据明细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王某某、任某某、来某某、孟某某、张某某、费某某、吴某丙、单某某、郑某甲、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

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超越职权利用公安信息查询系统为他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吴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川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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