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8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2时许,涟源市公安局伏口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某带领协警谭某某、罗某某等人驾驶车牌为湘K-0***警的警车在本市**镇**公路段出警处理当地村民阻工一事,将龙某甲依法传唤至伏口派出所接受调查。当警车行驶至本市伏口镇龙兴村村级办公楼附近的马路上时,龙某乙(另案处理)驾驶龙某丙(另案处理)车牌为湘K-C**的黑色面包车横在马路上,龙某丁(另案处理)用摩托车和龙某丙等人用长木头拦在警车前,以强行阻拦警车离开。同时龙某乙叫嚣不经其同意不能将人带走。尔后,副所长刘某某出示了警官证表明身份并与阻拦村民进行耐心解释。在此过程中,龙某丙、龙某丁上前推搡、殴打伏口派出所协警吴某乙。此时,被告人吴某甲赶到现场唆使龙某甲的两个女儿堵在警车前面。在伏口派出所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吴某甲还和龙某1(另案处理)等人一起采取辱骂、撕扯、殴打伏口派出所民警、协警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法,时间长达6小时,造成多名民警及协辅警受伤。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龙某2、龙某3、龙某4、熊某某、龙某丙、龙某乙、龙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在妨害公务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龙雄辉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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