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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猥亵儿童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因猥亵儿童,于2018年12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吴某乙(10岁)带至其屋内,给了其两元钱并吩咐不许外传,后吴某甲将吴某乙带至卧室,用手抚摸吴某乙的胸部及阴道,并抓住吴某乙的手抚摸其生殖器直至射精。当晚,吴某乙的家属报警处理,公安民警通知驻村辅警了解情况,随后,辅警将吴某甲带至当地派出所。

2018年12月28日,吴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0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医院门诊病历、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吴某丙、谭某某、吴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利诱的方式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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