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吴某甲携带油锯、驾驶其无号牌蓝色方拖来到平远县**镇**村**刘某某的山林,盗伐阔叶树(杂树)共6株(经鉴定:折蓄积3.266立方米),制成1-2米的规格材,并以人民币(以下同)200元的工价雇请马某某将盗伐的木材装运上车。当晚,吴某甲叫其子吴某乙驾驶方拖将盗得的林木销售至梅州市蕉岭县**木器厂,获利1770元。
同年7月19日下午2时许,吴某甲携带油锯、驾驶其无号牌蓝色方拖来到平远县**镇**村**窝李某某山上,盗伐马尾松树和杉树各2株(经鉴定:折蓄积共3.4746立方米),制成1-2米的规格材,并以每人200元的工价雇请林某某和绰号叫“阿某某”的男子将盗伐的木材装运上车,刚装好车就被事主姚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吴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案发后,事主刘某某和姚某某均对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
检察官助理:李仙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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