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市崇川区**花苑**幢**室内,趁合租被害人顾某某、邵某某不在房间,从顾某某、邵某某共同居住的房间床头柜内,窃得顾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元、窃得邵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甲已退赔两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11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苏F3****号汽车行驶至本市长江路任港路口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1mg/100ml。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汽车(照片)、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记录、涉案车辆行驶轨迹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昕颖
检察官助理:陈志佳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18566800501)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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