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94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112******,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1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义乌市**路**号宿舍楼,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该宿舍楼里拾得的一把菜刀撬开**房间的房门并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床铺上的一只银色后盖华为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害人金某某放在床铺上的一只金色后盖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偷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宿舍楼,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床铺边一个化妆盒内的金色手镯一只、金色戒指一枚(共价值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义乌市**镇**路**号宿舍楼,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爬窗的方式进入**房间,将被害人詹某某放在房间内的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及银行卡三张偷走;将被害人吴某乙放在房间内的蓝色后盖华为荣耀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50元)偷走,后逃离现场。现涉案手机三部、金色手镯一只、金色戒指一枚、驾驶证一本已追缴并返还给各被害人。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被贵州省紫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王某某、吴某乙、金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部分事实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吴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忆文
检察官助理:吴晶明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监视居住在浙江省义乌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785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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