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已判决)、吴某丙(已判决)共同商量盗窃电缆卖给废品站牟利。随后,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吴某丙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到雷州市调风镇井仔岭一风力发电站施工工地处,三人合伙使用液压钳裁剪盗窃工地的电缆,后将电缆搬上摩托车后载到雷高镇品题村一空旷地处,吴某丙、吴某乙、吴某甲三人合力使用美工刀刮掉外皮,后将电缆铜芯运载到雷州市松竹镇八龙村村口的王某某废品收购站卖给王某某、曹某某夫妻。该次盗窃电缆铜芯经称重约五百多斤,吴某丙、吴某乙、吴某甲共得赃款13000多元,三人分赃后离开废品收费站。该被盗电缆铜芯于2019年2月21日在王某某废品收购站被追缴回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被盗电缆铜线及作案工具等;2.书证:立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图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总包配送订单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王志文、曹某某、吴某丙、吴某乙、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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