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委**组**号,住址同上。因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害人夏某某喝醉酒后在驻马店市正阳路与正乐路交叉口西北角道牙上睡着了,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经过该地点时,将夏某某放在裤兜里的一部蓝色的华为mate10Pro型手机(已发还)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韩瑞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委**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此页无正文)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阐释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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