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2月16日15时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和董某某(已判刑)在云县**镇**村委会原农场饲养场,盗窃被害人饶某某家水牛一头。经鉴定,该牛价值为13600元人民币。

2.2018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永德县**乡**街道羊勐线熊某某家外面路边,盗窃杨某某停放的车牌照为云******的一辆五菱宏光轻仓栅式货车。现该车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施某某。经鉴定,该辆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

3.2018年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和董某某(已判刑)在云县**镇**村委会**村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水牛一头,后被两人将牛以88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现该牛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该牛价值为人民币8800元。

4.2018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云县**乡**街道马路上,盗窃被害人吴某乙的车牌照为云******的一辆五菱宏光轻仓栅式货车。现该车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辆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2000元。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饶某某、李某某、吴某乙、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和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盗窃他人财物844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已赔偿给谭某某因为盗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施某某被盗车辆,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仕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71页、附卷材料3页,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