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漳浦县医院A栋11楼手术室内的女更衣室衣柜里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和一个面包,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余元。后吴某甲在更衣室厕所内清点财物时被被害人发现,便将其所窃得的现金通过厕所窗户扔下楼,随即被医院保安人员抓获。同日,吴某甲被漳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11月5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在云霄县医院住院部五楼512室11床窃取被害人方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元。2019年11月12日,吴某甲被云霄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云霄县医院住院部二楼内三科212室窃取被害人何某某外套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云霄县医院博爱楼三楼325室49床窃取被害人吴某乙包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随后其又在该楼五楼护士更衣室内窃取被害人柳某某衣服里的现金人民币80元;后其到该楼五楼重症病房内盗窃财物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吴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约23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医院盗窃病人和病人亲友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周 围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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