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街**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202082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其堂叔被害人吴某乙住处,趁吴某乙家中无人之际,使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院门,后通过翻窗方式进入室内,窃得一楼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4800元及价值人民币17942.4元的黄金首饰35.6克(2枚金戒指、1副金手链和1对金耳环),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5200元。

事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8月2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检察官助理:徐飞行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