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903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矿**组**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天骄国际东门真棒超市门口一辆粉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68元。
2019年6月18日,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吴某甲赔偿田某某,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吴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件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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