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6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吴某丙(已判决)等人窜至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华阳路金冠食品公司旁边路段,使用电缆钳、钢钎等工具盗走该路段未正式交付使用的路灯电缆,共计8条,每条长度约15米,共计约120米。被盗电缆生产厂家为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品牌为万瑞通牌,型号为5*16,铜芯线外层由黑色塑胶包裹,内含五种不同颜色的铜芯线。根据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吴某乙、黄某某等人所盗电缆的价格为人民币4560元。该批电缆已被吴某乙、黄某某等人出售,现已无法追回,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每人分得1300元。

二、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吴某丙(已判决)等人窜至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华阳路金冠食品公司至弘信集团路段,使用电缆钳、钢钎等工具盗走该路段未正式交付使用的路灯电缆,共计8条,每条长度约12米,共计约96米。被盗电缆生产厂家为侨辉电缆有限公司,型号为5*25,铜芯线外层由黑色塑胶包裹,内含五种不同颜色的铜芯线。根据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吴某乙、黄某某等人所盗电缆的价格为人民币6585.6元。被盗电缆已被吴某乙、黄某某等人出售,现已无法追回,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每人分得1500元。

三、2019年6月9 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吴某丙(已判决)等人窜至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华阳路金冠食品公司至弘信集团路段,使用电缆钳、钢钎等工具盗走该路段未正式交付使用的路灯电缆,共计9条,每条长度约12米,共计约108米。被盗电缆生产厂家为侨辉电缆有限公司,型号为5*25,铜芯线外层由黑色塑胶包裹,内含五种不同颜色的铜芯线。根据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吴某乙、黄某某等人所盗电缆的价格为人民币7408.8元。被盗电缆已被吴某乙、黄某某等人出售,现已无法追回,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每人分得1300元。

四、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吴某丙(已判决)等人窜至广西扶绥县**镇**路金冠食品至弘信集团路段,使用电缆钳、钢钎等工具盗走该路段未正式交付使用的路灯电缆,共计9条,每条长度约12米,共计约108米。被盗电缆生产厂家为侨辉电缆有限公司,型号为5*25,铜芯线外层由黑色塑胶包裹,内含五种不同颜色的铜芯线。根据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吴某乙、黄某某等人所盗电缆的价格为人民币7408.8元。被盗电缆已被吴某乙、黄某某等人出售,现已无法追回,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每人分得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惠东

检察官:潘春诗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