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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进入桂平市城区**小区内四处寻找盗窃目标,行至**号楼时,看到**单元**号房有人出来且房门虚掩,吴某甲遂趁机进入房内,将吴某乙放在房间内的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连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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