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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6********,汉族,小学肄业,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8时,被告人吴某甲途径荔浦市****超市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车头处有一部蓝白色华为牌手机,吴某甲趁机将该手机盗走。经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20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荔浦市**镇**路**店旁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蓝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乙的证词;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都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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