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口市琼山区 **居委会**号,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电动车,于2020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先后三次盗窃他人两轮电动车:
一、2020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居民楼一楼大厅内盗窃一辆黑色奔莱达牌两轮电动车,后转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5元。
二、2020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路口处盗窃一辆黑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后转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04元。
三、2020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市政维修中心门口处盗窃一辆灰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后转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76元。
2020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号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三次盗窃他人两轮电动车价值共人民币318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区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源长
书记员:谢海桐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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