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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窜到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潮立方电动车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吴某乙的一辆棕色派乐电动车的车钥匙遗忘在该车上,被告人吴某甲遂将该车盗走。当其骑行到白龙路段时,觉得该车无法继续骑行,而将该车推回**路**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有娟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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