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南山区文心五路天虹商场三楼扶手电梯旁,将模特展示区其中一个模特身上的一件佛伦斯牌男士皮衣(深绿色,货号是F7A28201-63,现折后价值是8400元人民币)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罗湖区将盗得的皮衣买给一男子。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盗窃的佛伦斯牌男士皮衣价值人民币5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甲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乙提交证据材料,视频截图照片说明书,被告人前科材料,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深价认定[2018]10119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深公(南)刑勘[2018]0907019号);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6月13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缴纳保证金壹仟元人民币整;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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