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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07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23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因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8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南山区文心五路天虹商场三楼扶手电梯旁,将模特展示区其中一个模特身上的一件佛伦斯牌男士皮衣(深绿色,货号是F7A28201-63,现折后价值是8400元人民币)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罗湖区将盗得的皮衣买给一男子。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盗窃的佛伦斯牌男士皮衣价值人民币5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甲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乙提交证据材料,视频截图照片说明书,被告人前科材料,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深价认定[2018]10119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深公(南)刑勘[2018]0907019号);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6月13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缴纳保证金壹仟元人民币整;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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