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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里,盗走黑色裙子一条,之后又丢弃。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楼1楼,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走黑色折叠雨伞一把,之后将其丢弃。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50元,后用于生活消费。

4.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未盗走任何东西。

5.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龙**路**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石某某家中,未盗走任何东西。

6.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未成年)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以用木棍挑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未盗走任何东西。

7.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甲家中,未盗走任何东西。

  8.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电话卡一张,二人使用后将其丢弃。

9.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崔某某家中,盗走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已被扣押,经认证价值人民币900元。

10.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家中,未盗走任何东西。之后两人又来到凤凰院组234号,以竹杆挑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乙家中,盗走香烟软玉溪1包、硬龙凤呈祥5包、公交卡1张、手机充电器1个、现金人民币50元。

11.2020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丙家中,未盗走任何东西。而后用其家中菜刀撬开街对面**路**号被害人蒋某某家的大门,将菜刀还回杨某丙家,进入蒋某某家里也未盗得任何东西。出门后被附近群众抓获。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李某乙、蒋某某、崔某某、杨某乙、邓某某、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彩霞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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