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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1日、10日、18日凌晨时分,在途经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巷口村南街新街六巷4号处时,趁夜深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乙之妻晒在屋外的内衣、内裤盗走,经价格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88元。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吴某甲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91887****。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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