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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02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6011996********,汉族,本科,务工,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路****小区****室,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健康西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巢湖市丽景国际小区、凤鸣花园小区内,多次使用“万能钥匙”盗窃他人共计四辆电动车。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部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2元。

1.2020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在丽景国际小区50幢楼下,使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后交付他人进行销赃。

2.2020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凤鸣花园小区一期7栋架空层东南面位置,使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建设牌电动车盗走,后卖至银屏路胜保车行并获利人民币400元。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602元。

3.2020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在凤鸣花园小区一期28幢架空层下,使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一辆橙黑色吉祥狮牌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他人并获利人民币300元。

4.202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凤鸣花园小区二期56幢楼下,使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他人并获利人民币380元。

2020年9月9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从证人吴某乙处扣押建设牌电动车一辆,并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向被害人朱某某、鲁某某、徐某某各赔偿人民币13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巢湖市新华学院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乙、周某某、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鲁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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