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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5********,汉族专科毕业上海**汽车厂工人,住仪征市********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害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家中发现苹果6型号的手机1部,在明知该手机并非其本人以及家人所有的情况下,通过解码登录被害人高某某微信账号,尝试将被害人高某某绑定该微信账号的银行卡内的人民29.94元充值其手机号话费成功后,陆续分9次将该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0250元转账至被害人高某某微信零钱账户内。后于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修改被害人高某某微信账户密码,并用该微信号将自己的微信号添加为好友,分2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又将被害人高某某微信零钱共计人民币10250元转至其微信账户。共计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0279.94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高某某,被害人高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吴某乙、於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1.​ 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仪征市********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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