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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6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2002年10月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9月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1日因盗窃被龙岗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8年117日因盗窃被罗湖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街**号,见被害人吴某乙家房门未关,客厅无人之机,进入客厅内将吴某乙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单肩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两支唇膏、镊子一把、零件一袋、卫生巾一包及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747.5元、唇膏两支、镊子一把、零件一袋、卫生巾一包;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璐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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