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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30日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6月13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吴某甲在凤凰县**医院住院,后因无钱治病则出院,便萌生盗窃凤凰县**医院钱财之意。同年10月23日,吴某甲在凤凰县**镇街上购买了切割机、螺丝刀、尖嘴钳等作案工具,然后乘车至凤凰县**镇,在凤凰县**商场厕所内换上迷彩长外套,并戴上黑色鸭舌帽和蓝色口罩。当晚,吴某甲带着作案工具步行至凤凰县**医院,从医院财务室后门通道进入径直走到财务室,吴某甲先使用螺丝刀将财务室的门锁撬烂,进入财务室后在办公桌抽屉内盗得4000元人民币,然后使用切割机将财务室的保险柜切开,在保险柜中盗得10000元人民币,随后吴某甲离开现场。

2020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在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被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监视居住文书、传讯通知书、吴某甲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档案、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伟证言;3.被害人欧华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凤凰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6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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