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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12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携带弓弩驾车在武平县周边乡镇,通过使用弓弩射杀的方式先后在5个不同地点盗狗五只,后将盗得的五只狗出售给武平县**街道**市场卖狗肉的王某生(另案处理)。2020年9月29日上午,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获被告人吴某甲,在吴某甲驾驶的闽FA****小车里后排座椅上放置的黑色手提袋中查获弓弩、带液体的针管、尾翼等物品。2020年9月30日,武平县公安局民警从王某生处扣押被告人吴某甲卖给王某生后被宰杀好的五只狗,计113.4斤。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卖给王某生的五只狗价值192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平县公安局扣押的弓弩、针管等作案工具及赃物狗肉;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同案人王某生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提取、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7.8元,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雄

检察官助理:刘志斌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的弓弩、针管、狗肉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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