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艾里,因涉嫌盗窃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镇**宾馆房间内,趁吴某乙休息时,将吴某乙衣服兜内的4900.00元现金揣入自己衣兜内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归还吴某乙现金4900.00元,并取得吴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发还清单、户籍信息;
3.证人李某某、吴某丙证言;
4.被害人吴某乙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9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0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艾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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