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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街道**东路****号,现住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时许,在邳州市运河镇邳新路北六保河东大堰上,被告人吴某甲将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车座内有苹果6s手机一部、手电筒一个、充电电池20节。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47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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