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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3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附**号)。198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北路16号附8号附近,使用拣拾到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赛阳牌二轮摩托车启动后盗走,后将摩托车藏匿于西彭镇铝城正街174号阳光小区17幢1单元背后。2020年8月7日,公安民警在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将吴某甲捉获归案,其后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追回,对被告人吴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应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于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1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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