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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200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00226200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重庆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月2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案于2020年2月8日退回荣昌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昌区公安局于同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4月8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凌晨4时许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去至荣昌区迎宾大道14号附24、25号的“皇金甲”香辣虾干锅店,并通过玻璃门钻入该门面实施盗窃,因发现有监控,未盗窃财物。

2019年10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吴某甲去至荣昌区昌州街道寰宇世家小区外的“启文办公”门店,并通过玻璃门钻入该门面,从该门店内盗走3包软中华香烟、2包硬盒黄金叶香烟、2包硬盒黄鹤楼1916香烟、2包软盒大重九香烟。经价格认定,被盗9包香烟共价值人民币624.34元。

2019年10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吴某甲去至荣昌区迎宾大道14号附35号的“乐泰亮甲”门店,并通过玻璃门钻入该门面,从门店内盗走现金55元、华为牌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92元。

2019年10月29日,民警在昌州街道将吴某甲抓获,吴某甲到案后还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去皇金甲香辣虾店及启文办公店盗窃的事实。2020年4月7日,吴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手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盗窃现场监控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晓丽

检察官助理:巫晗睿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63782****(吴某甲之父吴某乙)。

2.卷宗叁册、光碟捌张随案移送。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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