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窝藏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和吴某乙(另案处理)的儿子吴某丁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月3日,吴某丁被登记为刑拘上网追逃人员,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吴某乙、吴某甲夫妇明知吴某丁为涉嫌犯罪的在逃人员,仍为其提供资金、住所和饮食等,供其藏匿,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019年11月18日,吴某丁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碧桂园小区被涟源市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丁、李某某、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