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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97********,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长乐乡**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9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县长乐**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9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长乐乡**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98********,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长乐乡**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200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长乐乡**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9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长乐乡**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向某某、王某甲、吴某丙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偷越国边境罪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吴某丙及吴某丙联系的王某甲、向某某、王某乙(已起诉)七人在“阿文”、“小军”(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的联系下,在云南省昆明市集合后,于次日一同乘飞机抵达西双版纳州,并于当晚在“阿文”、“小军”组织、指挥及带领下,未办理出境手续,通过乘坐汽车、摩托车、船等形式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

二、诈骗罪

2019年7月15日至7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向某某、王某甲、梁某某、吴某丙与王某乙(已起诉)七人在“阿文”、“小军”的安排、授意下,以缅甸勐拉东方侧楼酒店3316房间为窝点,编造成功男士等身份,通过“抖音”“伊对”等社交平台寻找女性聊天对象,从事电信诈骗活动。2019年7月30日该窝点被捣毁,查获作案手机七部,经数据提取,其中五部手机自同年7月22至7月30日期间发送微信聊天信息共16761条。

三、聚众斗殴罪

2019年6月26日1时许,石某某、麻某某、龙某甲(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与隆某某、杨某某、龙某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金海KTV门前发生争执后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吴某丙、向某某、王某甲受石原、杨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持啤酒瓶赶到现场,将隆腾刚殴打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向某某、王某甲、梁某某、吴某丙及同案犯王某乙、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向某某、王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侵犯了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丙、向某某、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向某某、王某甲系诈骗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检察官助理:张云妤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梁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向某某、王某甲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五册(含补充材料一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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