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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等2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组团**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1月4日间,被告人吴某甲在“闲聊”APP上建立“和谐娱乐十缘”赌博群,组织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不特定赌客在“博乐温州麻将”APP进行麻将赌博,并从每局(八把)输赢分数大于4分中赢钱最多的赌客处抽头人民币4元,赌客间按照输赢1分对应人民币10元,在“和谐娱乐十缘”赌博群内自行结算输赢款。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乙入伙该赌博群,以共同拉人进群进行麻将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并协助收取抽头红包,所获抽头款按照吴某甲六成、吴某乙四成的比例分配。经查证,2019年12月17日、23日,赌博群输赢额分别为人民币28360元、11710元。经统计,被告人吴某甲单独开设赌场期间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1300元,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共同开设赌场期间累计共同抽头获利人民币99048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经吴某乙劝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甲退出违法所得89370.4元,吴某乙退出违法所得409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麻将群赌博输赢截图及统计表、闲聊账户转账流水、缴款书、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陈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麻将赌博输赢截图及统计表、闲聊账号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超超

                                  检察官助理 金 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18375******)、吴某乙(13958******)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捌页,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贰页。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贰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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