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59********,汉族,高中文化,宿迁市宿豫区**街道**村原村支部副书记、会计,住宿迁市宿豫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宿豫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于2020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担任宿迁市宿豫区**街道**村村支部副书记、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村集体资金人民币9.564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在负责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征用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土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19.4亩和五支渠7.2亩(每亩补偿标准为11200元)共计补偿款29.792万元虚列到吴某乙、吴某丙等农户头上,未入村集体帐,被其截留在手中,其中补偿款人民币8.064万元被其个人占为已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17年11月,宿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村建设信号塔并支付给该村场地租赁费人民币26000元,该款由时任**村辅助会计沈某某保管,期间用该款支付群众青苗补偿费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沈某某将余款人民币2.5万元交给被告人吴某甲。后被告人吴某甲收到该款后未入村账,其中人民币1.5万元被其个人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9月8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5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宿豫区监察委员会提取的户籍证明、记账凭证、征地补偿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岚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豫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方式:1595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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