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发票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承揽哈尔滨市**公司工程期间,因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工程款,遂通过朋友购买了31张总金额为人民币3,427,8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由哈尔滨市**工程公司入账。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记账凭证等;
2.证人孟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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