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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38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广场****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合肥市包河区辖区内不断向原单位同事和朋友等多人虚构自己正在运作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并以高利为诱饵诱骗他人向自己出借资金或将原有债务转为工程项目份额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何某某22万元、被害人赵某甲16.4万元、被害人计某某4万元、被害人梁某某7.6万元、被害人臧某某15万元、被害人卓某某10万元、被害人赵某乙77.5万元、被害人李某某18万元、被害人孙某某39万元、被害人徐某某30万元、被害人单某某52万元、被害人吴某乙18.4万元。吴某甲将前述十三名被害人共计314.9万元骗取后,将其用于赌博挥霍,且无法偿还各被害人, 2018年7、8月间该吴切断与各被害人的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总金额31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明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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