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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3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000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0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吴某甲虚构其可以在澳门低价代购名牌包包、化妆品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骆某某、包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354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对被害人骆某某谎称其可以在澳门以低价购买名牌包,并在微信向被害人骆某某发送其伪造的澳门身份证图片,虚构自己系澳门居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骆某某的信任。2019年2月8日至11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被害人骆某某购买香奈儿包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后,被告人吴某甲拒不交付货品,也未退还款项。

2.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对被害人包某某谎称可以在澳门以低价购买名牌包、化妆品,并在微信向被害人包某某发送其伪造的澳门身份证图片,虚构自己系澳门居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包某某的信任。2019年3月5日至15日,被告人吴某甲收取被害人包某某购物款项后,又谎称货品在海关被扣,以需要补交税款名义向被害人包某某借款,共计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20466元。其后,被告人吴某甲拒不交付货品,也未退还款项。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委托其亲属向被害人骆某某退回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骆某某、包某某的陈述;3.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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