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89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新邵县**乡国土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原系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先后在**乡国土所、**乡国土所、**乡国土所工作,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吴某甲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国土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超面积少罚款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14069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在2019年年底的国土清查过程中,周某某家因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而超面积建房需被罚款四万多元,周某某想少罚款并办好国土手续,通过熟人找到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承诺一万四千元帮周某某把事请办好,在2019年12月29日和2020年1月3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计转给被告人吴某甲各种费用共计14720元,被告人吴某甲收到钱后,并没有办事,反而将周某某给他办事的钱用于网络赌博。
2.谭某甲在2018年老屋改建过程中,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超面积建房约140个平方,被告人吴某甲称能帮助谭某甲办理超面积的土地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谭某甲按照被告人吴某甲的要求,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计转账23612元钱给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收到钱后,并未到国土局相关部门给谭某甲办理相应的手续,而是将谭某甲的钱用于网络赌博。
3.彭某甲在2011年老屋改建过程中,未经**乡国土所审批,超面积建房约40个平方,2019年11月份,经谭某甲的介绍,彭某甲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吴某甲,彭某甲便要被告人吴某甲帮他办理老屋改建超出的约40个平方和他父亲生前从别人手里购买的约l00个平方的国土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l2月初,被告人吴某甲要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付给他17181元钱,彭某甲将17181钱转给被告人吴某甲后,被告人吴某甲并未按彭某甲要求到国土局办理相应的手续,而是将彭某甲给他的钱用于网络赌博。
4.在2019年的国土清查过程中,刘某甲被查出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超面积建房约20个平方,因担心被罚款, 2019年12月19日上午,刘某甲找到被告人吴某甲,想求他帮忙讲好话争取少罚点款,被告人吴某甲声称自己是**国土所的会计,按最低的标准也要交5000元罚款,刘某甲便要自己的女婿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吴某甲转了5000元钱。2020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声称自己还可以给刘某甲办理土地使用证,主动要求帮刘某甲本人、刘某甲儿子和女婿王某某每人办理,刘某甲听后又要女婿王某某转了4500元钱给被告人吴某甲,后发现被骗,就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甲,要求其退款,被告人吴某甲担心其报警,便退还了5000元。
5.**乡**村村民段某甲因违规建房占地约150个平方,通过村主任石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承诺以“调规”方式帮他把国土审批手续办好,2018年10月26日段某甲给了被告人吴某甲6000元钱,段某甲分别于2019年7月6日、7月23日又付3000元钱,被告人吴某甲也没有帮段某甲办理好国土审批手续,而是将钱用于赌博。
6.**乡**村村民宋某某因违规建房占生态林约150个平方,被告人吴某甲答应帮他到林业局修改生态图,达到办理审批用地手续的目的,2018年l0月16日,宋某某给被告人吴某甲4000元钱,被告人吴某甲没有办理手续,而是将钱用于赌博。
7.**乡**村刘某乙违规占地150个平方,通过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帮忙办理好国土审批手续,并将办理国土审批的资料交给被告人吴某甲。2018年10月16日,刘某乙给了被告人吴某甲4500元,被告人吴某甲没有办理手续。
8.**乡**村村民段某乙因老屋改建超面积建房约100多个平方,经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帮忙办理国土审批手续,被告人吴某甲以最低的收费标准帮他办好国土审批手续为由于2019年4月21日从段某乙处收取5200钱,没有帮段某乙办理手续。
9.**乡**村村民李某甲在2019年上半年因建房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约190个平方,通过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帮忙办理国土审批手续,被告人吴某甲答应采取“调规”的方式帮他办好国土审批手续,于2019年4月21日从李某甲处收取8700元钱,尔后又以各种理由找李某甲要钱,共计从李某甲处收取33800元,没有办理手续。
10.**乡**村村民朱某甲在2016年违规建房占用了一部分基本农田,通过村干部李某丁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帮他办国土审批手续,被告人吴某甲答应用“调规”的方式去帮他办好国土审批手续,于2019年5月27日从朱某甲手里收取两条“和气生财”的香烟和1700元现金,过几天后,被告人吴某甲又以种种理由从朱某甲手里收取现金5100元,没有办理手续。
11.**乡**村村民李某甲在2015年建房时违规占用了部分农田,在2019年的国土清查过程中被清查了出来,为了办好国土审批手续通过亲戚找到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答应以“调规”的方式帮他办好相应的国土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于2019年10月30日从李某甲处收取7680元,没有办理手续。
12.**乡**村村民段某丙在老屋改建过程中因超面积占地约40平方,为办理土地使用证,通过其叔石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帮忙办理,被告人吴某甲答应,于2018年10月26日从段某丙处收取人民币1000元,没有办理手续。
13.**乡小团年村村民唐某某因老屋改建时未经审批超面积占用了一部分土地,被告人吴某甲便以帮忙办理国土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为由,于2019年两次从唐某某手里收取人民币2800元。没有办理手续。
14.**乡**村村民刘某丙建房时因未经审批占用了部分农田,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帮他用“调规”的方式办理国土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证,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10月17日、12月21日分三次从刘某丙处收取人民币5900元,没有办理手续。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和聊天记录截图,县国土局党组会议记录、新邵县**乡国土所、**乡国土资源所的证明、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石某某、李某乙、朱某乙、肖某某、彭某乙、李某丙、彭某丙、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谭某乙、刘某甲、彭某甲、段某乙、李某甲、段某甲、段某丙、刘某乙、刘某丙、朱某甲、李某甲、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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