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了借钱用于赌博,虚构合作鱼苗、鱼卵生意,多次骗取被害人易某甲的投资款,并再收到易某甲投资款后没有将钱用于鱼苗、鱼卵生意上,而是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期间,吴某甲骗取了易某甲向亲戚朋友所借的款项以及其个人资金人民币共150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杨某甲转账24万元到吴某甲银行账号62366831400********、陈某某转账15万元到吴某甲银行账号62366831400********、邵某某转账10万元到吴某甲银行账号62366831400********、高某某转账7万元到吴某甲银行账号62366831400********;易某乙现金20万元、易某丙现金16万元、易某丁现金29万元、吴某乙现金4万元、吴某丙现金8万元以及易某甲个人现金27万元。吴某甲虚构合作鱼苗、鱼卵生意,骗取到易某甲上述投资款后,将投资款全部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其中部分投注于向杨某乙(已科刑)的微信号“冰冷长街”(微信号:wxid-ciugjc********)。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电白区电城镇东辰租车公司租来一辆日产小轿车(车牌粤K1****,所有权人为吴某丁),租金200元一天。2018年7月12日,吴某甲驾驶该辆小轿车来到被害人黄某某家**农庄,向黄某某谎称该辆小轿车所有权人是其本人,将该辆小轿车抵押给了黄某某,并与黄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黄某某扣除一个利息900元,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吴某甲人民币29100元。该辆小轿车于2018年8月3日由吴某戊领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7月12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签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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