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吴某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寓**号楼**室,2013年6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到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微光”APP认识了被害人薛某某,后双方在聊天时确定恋爱关系,吴某甲向薛某某发送其他女性照片谎称是自己,虚构还车贷、住院治病等理由获得被害人薛某某信任,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3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的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35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甲有违法犯罪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