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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村委会****号,住广东省阳春市**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之前由于业务关系在网上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20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甲趁被害人张某某询问其是否有购买口罩途径之机,假称有购买口罩渠道。之后被告人吴某甲新注册一个QQ账号(195632****)并推送给被害人张某某,冒充另外口罩卖家与被害人张某某谈妥以1.5元单价购买130000个口罩。被告人吴某甲要求其中100000个口罩付3成定金,另30000个口罩付5成定金,总计需支付定金72000元。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吴某甲新注册的QQ账号(195632****)转账10000元,因该QQ账号为非实名注册,超额转款被冻结无法提现。后被告人吴某甲另外注册一个新微信(wxid-mla3n5vi26****)让被害人张某某分多次将余下定金6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后,再用其父亲吴某乙的银行卡绑定该新微信将该笔钱转账到被告人吴某甲的微信(w1362768****),之后将被害人张某某QQ账号拉黑并注销了新微信。

2020年2月1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阳春市**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房抓获被告人吴某甲。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因退回全部赃款而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有为

检察官助理:杜永德

书记员:卢健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阳春市**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房,联系电话189263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手机已发还被告人吴某甲;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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