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农场**队。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盗取他人QQ号,冒充被害人好友的方式,以朋友住院、自己的微信限额为由,并制作虚假的银行转账凭证,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共计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等人人民币5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盗取QQ号,冒充被害人好友的方式,以朋友受伤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盗取QQ号,冒充被害人好友的方式,以朋友受伤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盗取QQ号冒充被害人好友的方式,以朋友受伤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600。
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文燕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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